2.市县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列入全省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重点聚集区、重大项目倾斜,给予优先保障。
3.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开发现代服务业项目。
4.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等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的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出让;省级重点物流园区用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根据项目进展提供土地,园区用于加工、包装、仓储建设用地价格可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标准收取。
5.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所配套的行政办公、商业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允许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2%以下。
6.连续3年每年纳入本省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或连续3年每年在本省内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的,可以申请独立建设总部大厦。
7.对引入的总部企业用地可优先办理规划选址,按“一企一策”办法经所在地政府批准后挂牌出让供应。引进总部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的,其研发机构的专门用地可按程序以科研用地办理出让手续。
8.海南与国际知名院校联合办职业院校、国内知名211院校在海南办研究生分校,市县政府优先安排申请者划拨土地。
(二)价格政策。
9.价格。服务业用气与工业同价;服务业用水除洗浴、洗车等特种用水仍实行单独分类计价外,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要尽快简化用水价格分类,实行商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
10.收费。
(1)全面清理涉及现代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禁止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外的一切收费。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额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2)对列入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大型主题公园等旅游接待设施项目、信息产业园区及现代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鲜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减半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征地管理费从土地有偿出让收益中支付,不列入征地成本。
(3)对港航企业港口航道、公共港池(不含码头前沿水域)、锚地、防波堤、航标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用海,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提请免缴海域使用金。港口项目上缴的海域使用金除按规定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部分返还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4)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5)执行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政策,对出口活体动物免收检验检疫费,其它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减半收取。
(6)对列入省级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确因地点、地形等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减半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7)为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服务的学生公寓(含学生活动中心)、食堂等校舍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人才和培训。
11.对列入省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行业所聘任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才、高层次研发人才和高级创意人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享受海南省制定的高层次人才的各类政策待遇。
12.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对旅游业、健康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信息服务业、商贸会展业、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产业人才培训,每年根据其培训人数及成效排名给予奖励。
五、其它
本政策财政扶持资金从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本政策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若干意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0〕1号)中的“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随时随地了解最新ICT产业资讯,请扫描二维码,或搜索"chnsourcing",关注中国外包网官方微信。
编辑:李婉玲